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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成集团员工违纪处分办法
来源:太阳集团tyc5997admin    审核人:    发布日期:2018-07-12    

 

                                                 太阳成集团员工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员工的行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员工行为准则》、《太阳成集团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员工、专科员工。
第三条员工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员工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实训、调研、社会实践等公司产品活动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对员工的违纪处分应与教育结合进行,坚持以教育引导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处分应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员工违法犯罪的,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不予处罚的,学校视其情节,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学校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被行政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构成犯罪不被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轻微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处分标准以上进行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对所犯错误拒不承认和改正的;
(二)邀约或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三)对有关人员无理纠缠、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四)蓄意隐瞒事实或者妨碍调查取证的;
(五)严重影响学校声誉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两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
(七)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者触犯本办法两条(款、项)以上规定的;
(八)在违纪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九条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影响校园稳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颠覆国家政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统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组织、煽动、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策划、组织、煽动、参与罢课、罢考、绝食、静坐,聚众闹事,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编撰、印刷、出版、发行非法刊物,书写、张贴、投递、散发非法传单、标语、图案、大、小字报,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非法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严重违反外事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党的民族政策,蓄意挑起事端,引发民族矛盾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员工主动参与非法传销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学校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参与邪教组织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严重扰乱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图书馆、公寓、食堂、运动场等公共秩序,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提供、接受、参与其他色情服务的,给予开除学籍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参与走私、贩私等,触犯法律、法规,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吸(扎)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扰乱就业秩序,违反就业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组织员工团体的,对其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员工连续旷课10学时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做退学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员工未请假不参加教学活动或逾期不归者,每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按教学计划安排的实践活动,员工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判为无效,并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不按要求就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
(三)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查问;
(四)在开考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五)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六)考试结束的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未收齐试卷或答卷而擅自离开考场。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判为无效,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考场内或者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大声喧哗、吸烟,或有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违反考纪,骚扰考场,影响正常的考试秩序,造成考试事故;
(二)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影响他人考试,经劝阻后不改;
(三)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判为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有第二十二条的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不服处理,干扰考场,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三)干扰考试评卷工作,纠缠、威胁、诬陷评卷教师或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判为无效,给予记过处分:
(一)论文抄袭,经教育不改;
(二)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提分、加分的,视为考试后作弊。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判为无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闭卷考试,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带、隐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
(二)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或接收信息实施作弊;
(三)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四)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五)有意移动答卷,让他人窥视、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六)窥视、抄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七)互对答案、传递答案;
(八)互打暗号、手势的合谋作弊;
(九)利用上厕所之机,或借其他理由离开考场,偷看或给他人传递与该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十)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
(十一)隐卷不交,或将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十二)提前交卷后,有意在考场逗留,向他人提供试题答案;
(十三)阅卷教师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发现属雷同试卷,并经教务部门审核确认为抄袭等行为的;
(十四)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五)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十六)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并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二)有计划地组织作弊;
(三)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四)已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处理,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
(五)偷盗试卷;
(六)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以侵占、偷窃、诈骗、敲诈勒索等非法手段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本条所列举行为,实施未遂或尚未获得非法财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包括数次作案累计金额或团伙作案合计金额,以下同)不满500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涉及金额达到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涉及金额达到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涉及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冒领他人包裹、汇款、助学金、奖学金以及其他款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寻衅滋事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言词挑衅、讽刺、刺激等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处分;寻衅、挑起事端等主要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动手打人,致使他人受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轻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使他人受重伤,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轻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轻伤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伤,情节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造成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结伙斗殴中一般参加的,给予记过处分;为首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一方纠集多人聚众斗殴,影响恶劣的;
2.持械聚众斗殴的;
3.致使他人受重伤的主要责任者。
第三十二条对酗酒滋事,扰乱正常校园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员工在校园内佩戴、使用管制刀具,一经查获,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在校园内无证驾驶电动车、摩托车及其他机动车辆,不听劝阻的,将依法移交交管部门,并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在校期间,私自下河(湖、塘)游泳或从事其他危害安全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组织并参与赌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多次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曾因赌博受过处分再次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赌场、赌具、赌资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损坏公、私财物的,视情节、后果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除责令其纠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故意损坏校园设施、建筑物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毁坏公共图书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毁坏孤本、原版外文图书或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
(五)拣、拾他人遗失财物占为己有的,给予警告处分;使用他人遗失物并造成损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以偷窥、偷拍、窃听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故意散布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利用网络、通讯工具等从事侮辱、诽谤、敲诈勒索、色情服务等非法活动,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利用网络、通讯工具等编造、传播虚假、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盗用、违规转借或转让校园网账号,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违背社会风尚、公民道德规范和高等学校员工行为准则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制作、传播、贩卖含有淫秽等非法内容的文字、图片、书刊、音像资料及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参与色情表演、陪侍等淫秽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言行举止不文明,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伤校园风化,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其他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高等学校员工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不遵守作息时间,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违反作息时间,一学期内晚归三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晚归翻墙翻窗、拒不登记或不据实登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履行请假手续,一学期内夜不归宿两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的,给予警告处分;如被留宿者有偷盗或其他非法行为,追究留宿者的连带责任;
(四)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未经值班人员许可进入异性宿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住校期间擅自在外租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在宿舍等场所私拉乱接电线、点蜡烛、使用大功率电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私拉乱接电线、点蜡烛、使用大功率电器等原因引发火灾,除赔偿损失外,损失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损失价值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损失价值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未尽情况,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四十六条集团是实施员工纪律处分的主体。员工处是员工纪律处分的归口管理部门,员工处分由学校委托员工处组织实施。其中治安案件由保卫处负责并提出处理意见;学习纪律、学籍管理方面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负责并提出处理意见;员工违反学校员工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员工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并提出处理意见;职工的违纪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并提出处理意见;其他违纪由员工所在学院负责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七条处理违纪员工的程序:
(一)二级学院或负责的职能部门对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员工;
(二)二级学院或负责的职能部门填写违纪事实调查表,并听取员工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签署意见后报送员工处;
(三)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由员工处初审,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学校签发处分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员工处提出处理意见,报董事长办公会研究后,学校签发处分决定。
第四十八条处理违纪员工应具备的材料:
(一)事实调查表;
(二)主要证据:包括当事人的检查、陈述、申辩;证人证言、物证、鉴定结论和费用支出票据等;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的裁决、决定等;
(三)违纪处分审批报告:表根据该表所列内容如实填写,要求手续完备、符合程序。
第四十九条对员工作出处分决定后十日内出具处分决定书,并告知员工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受处分员工申诉、复议与答复,具体规定见《太阳成集团员工申诉管理规定》。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员工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书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送达:
(一)受处分员工本人签收;
(二)员工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三)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四)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章处分的执行
第五十条处分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员工处分期限为六到十二个月。警告、严重警告:六个月;记过:九个月;留校察看:十二个月。
第五十二条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无其他违纪行为,到期后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对现实表现予以鉴定,员工工作部(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学校发文解除处分。员工毕业时可视实际情况予以提前解除。
受处分的员工,处分期内不得参加奖学金、校级以上优秀个人的评选。员工处分解除后,员工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利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员工,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应当受到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员工,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员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后三日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五条对员工的处分、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别在内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二O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太阳成集团员工违纪处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员工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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